政策解读:《广元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

日期: 2025-03-20 来源: 市农安中心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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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元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持续巩固提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成果,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建设工作,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强化和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广元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的通知》(农质发〔2022〕1号)、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市、县(区)、乡镇的职责,界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的含义和监管工作原则。

第二章为信息归集与结果评价,共四条。对信用信息进行了分类,明确了主体注册信息和基础信息的获取途径;界定了信用评价分值构成、计分方式、计分依据以及主体信用等级划分与量化标准;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

第三章为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失信行为,共四条。明确了农产品生产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及依据,规定了失信数据的动态共享机制,以及失信行为认定后的数据采集和异议处理办法。

第四章为指标有效期与信用修复,共六条。明确了指标信息的有效期,界定了信用修复的定义及类别;并规定了信用修复申请的条件和途径。

第五章为评价结果应用,共五条。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与抽样检测、巡查检查及差异化服务的挂钩机制;规定了评价结果的公开途径、投诉举报方式和对不予评价信用等级的失信主体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为附则,共三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和其它事项。

四、实施时间

2025年3月19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主办单位: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单位地址:利州东路一段753号 邮政编码:628017 电话:0839-326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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