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元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5-03-20 来源: 市农安中心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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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成果、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建设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元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9日


广元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主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行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是指根据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质量管控、社会责任等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和规定程序,并运用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对相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等开展工作的参考和辅助手段。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工作坚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平台系统开发维护、功能升级、制度建设、评价复核、主体形象宣传加分认定等工作。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相关信息的收集、维护、审核,依申请对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以及对列入或移出失信名单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等工作。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负责农产品生产主体基本信息复核、行业监管信息录入,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结果评价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信用信息分为主体信息、生产控制、行业认可、行业监管、社会反馈和主体形象宣传等六个方面,信息归集分为数据交换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信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智信监管平台、企业自主平台等自动获取,或由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采集提供以及生产主体按照要求自主录入。信息归集坚持“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信用评价总分105分,包括主体基本情况(25分)、过程管控情况(25分)、行业认可情况(10分)、行业监管(25分)、社会反馈情况(15分)和主体形象宣传(5分)。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并辅以加分项,依据《广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采信及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分。

信用评价分值由“阳光农安”广元智信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信农安”平台)自动生成。根据监管需要,将适时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采信及评价指标体系标准,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按一定的分数区间,划分为五个等级,包括AAA级(量化评分≥95分)、AA级(90分≤量化评分<95分)、A级(80分≤量化评分<90分)、B级(60分≤量化评分<80分)、C级(量化评分<60分)。

第九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主体可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经确认后予以修正。

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失信行为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列入失信行为:

(一)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物或销售的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或违规经营、贩运,以及违规屠宰食品动物及其肉类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发生农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

第十一条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对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违法违约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

第十二条  失信行为认定后作为失信信息记录,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集和录入信用平台并告知相关主体。主体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申述,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失信记录与四川政务服务网(广元市)和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网站等实现数据动态共享,供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指标有效期与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广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采信及评价指标体系》中“行业监管”“社会反馈”一级指标中不良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的有效期最低为1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余指标的信息有效期依据《广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采信及评价指标体系》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信用修复是指《广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采信及评价指标体系》中“行业监管”“社会反馈”一级指标中的不良信息修复。

第十六条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不再参与信用评价,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第十七条  依申请修复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涉及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1年;

(二)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四)自我公开承诺。

第十八条  不良信息主体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广元市)、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网站、市农业农村局官网或“智信农安”平台等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失信记录自然移出期限为3年。失信记录自认定之日起满1年后,被列入的主体对其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失信主体可以参照不良信用信息的修复程序,向作出失信记录认定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实施生产主体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等级AAA、AA、A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可以降低为原来的50%;对于信用等级B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100%;对于信用等级C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200%;对于失信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金融信贷、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差异化服务。探索优化农业农村激励政策,尤其在资金奖补、项目申报、产品认证、宣传推介、惠农助农等方面,依法依规对A级及以上生产主体进行激励,对AAA级生产主体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开评价结果,依托四川政务服务网(广元市)、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网站、市农业农村局官网、“智信农安”平台等可查询相关生产主体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开展信用监督,开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被曝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失信违法行为,推进信用工作社会共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主体,相关主体在信用修复前,不予评价信用等级,同时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视为不具有承担市内竞争性支农资金项目实施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合实施者;

(二)取消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限制享受农业品牌推选、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政策;

(四)限制参加“三农”政府采购项目等招投标活动;

(五)视为不良商誉生产者;

(六)限制参加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县区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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