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3名非法捕捞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日期: 2025-04-01 来源: 渔业渔政管理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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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在广元市苍溪县元坝镇周边水域,有人心存侥幸、罔顾法律规定,驾驶橡皮艇,携带电鱼工具,窜至东河唤马段进行非法捕捞。苍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获线索后迅速行动,精准出击,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苟某明、苟某、苟某华三人,查获渔获物8.5公斤,并依法扣押蓄电瓶、抄网等作案工具。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渔获物分别为翘嘴鲌、鲫、圆吻鲴,使用电鱼方式捕捞属于国家禁止的捕捞方式。经审讯,这3人在明知禁渔规定的情况下,仍使用禁用方式(电力捕鱼)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3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当前正值春季禁渔关键时期,全市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水利等部门正在协同开展“春季护渔”区域会战联合执法行动,全面加大对禁渔期垂钓,使用地笼、刺网等禁用渔具、电毒炸等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渔获物交易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此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渔业资源保护行动中来,一旦发现禁渔期垂钓、非法捕捞行为,及时向当地执法部门举报,共同抵制非法捕捞、销售野生鱼行为,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主办单位: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单位地址:利州东路一段753号 邮政编码:628017 电话:0839-326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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