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元市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元市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和《四川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2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我市使用的彩票销售分成资金。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事业以及经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支出。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余结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要求,实行项目申报、绩效评价、社会监督,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安排、注重绩效。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民政、体育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按照彩票公益金结存规模、使用范围提出本级资金预算建议,强化预算资金执行,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级彩票公益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分配下达区级彩票公益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分配使用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坚持统筹规划、讲求绩效,依法依规安排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商同级民政、体育部门确定市、区彩票公益金分配原则,按程序报审后下达资金。各区按本级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第九条 留归市本级的彩票公益金按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由市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编制支出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下达。
第十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须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提高彩票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彩票公益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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