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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2-22 来源:综合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应不断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以下机关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一)全市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

(二)全市各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

(三)全市各民主党派机关;

(四)全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五)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全市各级群团组织。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除具备特定条件的个人外,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具体需求确定。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依法予以公开。指导性目录分为三级。一级目录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其他服务事项等六大类;二级目录是在一级目录基础上,对有关服务类型的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是在二级目录基础上,由购买主体结合各自职责和支出项目特点,细化明确具体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购买主体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集中统一公开。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按程序及时编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购买主体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县(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依法实施、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根据以事定费的原则,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和方式,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要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

实施社保基金相关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须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社保基金预算。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自身职责范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结合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予以明示,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表,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内容。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目标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指购买服务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

(二)预期效果,指购买服务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程度等;

(三)成本控制,指购买服务达到上述预期产出和效果所需要的合理成本。

第十九条 对于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要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同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将相关经费由事业单位调整至主管部门用于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对购买主体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通过综合平衡后,符合要求的编入部门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公平、效率原则自行确定项目的承接主体。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需求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可根据购买主体的要求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在本年度内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事项,购买主体应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购买服务的必要性,服务的产出、效果和效率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服务管理水平,服务资金投入、使用和成本控制等。

第三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负责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具备条件的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适时选择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督促部门改进管理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购买合同、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三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购买主体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定期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管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监督,并强化监督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

第四十条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需要,按照承接主体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支配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广财办〔2018〕64号)纳入信用评级黑名单。

第四十二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此前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广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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