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财政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构建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购流程管理
(一)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三)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取消投标保证金。鼓励取消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将履约保证金比例降低到3%以下。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注明“政采贷”融资政策及渠道,列明当地银行“政采贷”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和贷款利率。积极宣传和引导供应商对该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鼓励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针对中小微企业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四)规范采购方式选择。严禁无预算、无计划采购,严禁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严禁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釆购。未经调整预算或批准,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达到400万元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规范采购合同管理。
(一)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三、规范履约验收管理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单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管理。
(二)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及操作流程,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提醒并积极协助采购人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三)及时公开履约验收结果。验收结果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的以及技术、服务等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证明。采购人应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履约验收,并在履约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具备条件的,采购人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士、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验收或邀请其他社会公众(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监督员、行业评议员以及知名媒体等)参与监督及验收,确保验收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促进供应商提高履约水准。
(四)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严禁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或事项克扣、拖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鼓励供应商对采购人上述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检举。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原则上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将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四、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推进采购意向公开。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二)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扩大政府采购信息、质疑投诉公开渠道,及时、完整、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所有项目在省政府采购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市政府采购执行平台同步发布,有条件的在单位门户网站同时发布,扩大信息知晓面,为潜在供应商提供全面、透明的政府采购信息。
五、强化采购绩效评价。
(一)明确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协调、指导、监督采购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评价目标及指标的设定应突出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应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单位采购项目管理。条件成熟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根据采购项目实际编制预算绩效目标,财政部门进行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绩效运行跟踪和监控。定期开展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实施阶段性评价。
(三)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单位按照评价结果限期进行整改,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同时,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开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财政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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