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财会〔2014〕12号
市级各部门,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川财会函〔2014〕2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观测落实。
一、参与范围
1.全市财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2.市、县(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
3.各社会团体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
4.其他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活动。各县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工作。财政局各科(股)室及直属单位负责本归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知识竞赛。
三、竞赛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活动,以竞赛为契机进一步普及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相关知识,提高广大财会人员和单位领导干部的内控意识和政策理论水平。同时,要把本次知识竞赛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摆问题的整改措施之一,并将其作为今年财政干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之一,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2.学习资料。本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学习辅导资料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讲座》。各县区要认真做好学习资料的组织征订。需市财政局统一征订的,请8月30日前上报征订数量。
3.结束后5日内,统计上报参赛人员。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广元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2日
财会[2014]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广泛宣传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称单位内控规范),在全社会普及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相关知识,更好地推动单位内控规范在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举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财政部会计司。
二、活动规则
(一)各中央部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下同)、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均可参赛。
(二)本次竞赛采用网上答题方式进行。参赛人员请登录财政部门户网站(http://www.mof.gov.cn),在主页点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栏目,或关注财政部政务微信(微信号mofczb),在底部菜单“热点专栏”中点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栏目,参与答题活动,了解活动进展情况。
参赛人员在网上注册答题时,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有效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三)本次竞赛内容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辅导材料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讲座》(财政部会计司编,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四)本次竞赛共设试题100道,分为选择题70道(含单选题和多选题)、判断题30道,每题1分,共计100分。
(五)本次竞赛网上答题时间自2014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截止。
三、评分规则及奖项设置
(一)网上答题由电脑系统自动评分。
(二)竞赛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1. 组织奖50名。对在竞赛工作中组织出色、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
优秀组织奖评比的范围,为组织开展本次竞赛工作的各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级财政部门。
2.个人奖550名。其中,一等奖50名,二等奖200名,三等奖300名。竞赛采取满分内抽奖、得分排序两种评选方式。当满分试卷数量达到或超过奖项设置总量时,以抽奖方式,在满分试卷中抽取一、二、三等奖;当满分试卷数量未达到奖项设置总量时,则将所有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按得分的高低确定相应的奖项,如果得分相同试卷数量达到或超过奖项设置总量,以抽奖方式抽取相应的奖项。
个人奖评比的范围,为参加本次竞赛活动的各中央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
3. 评奖工作将引入公证程序进行外部监督。
4. 获奖名单将在财政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并由主办方颁发奖状(组织奖)和获奖证书(个人奖)。
5. 获奖的会计从业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4学分;参加竞赛且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2学分。
四、相关要求
(一)各中央部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次竞赛活动的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和动员本部门、本地区广大财会人员和其他人员参赛。
(二)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和动员本单位人员参加本次竞赛活动,进一步普及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相关知识,提高广大财会人员和单位领导干部的内控意识和政策理论水平,不断增强执行单位内控规范的自觉性。
(三)本次竞赛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财政部会计司,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财 政 部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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