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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9-21 来源:纪检组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财党组〔201544

 

 

中共广元市财政局党组

关于印发《全面落实纪检组监督责任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现将《全面落实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元市财政局党组

                                 2015年8月31

 

全面落实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纪检组监督责任,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和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委办〔2015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纪检组织及其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组监督责任,是指纪检组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对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四条  全面落实纪检组监督责任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主业、履行主责的原则,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依纪依规行使职责,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纪检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督促责任落实。协助市财政局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局机关及所属财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动向市财政局党组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市财政局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市财政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二)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市财政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民主评议等,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三)加强纪律审查。受理对市财政局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市财政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市财政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的案件;调查市财政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和代管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加强督导监督。负责对市财政局机关纪委、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和代管单位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纪检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纪委,坚决防止“灯下黑”。

(五)完成交办任务。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纪检组长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抓组织协调。及时传达市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市财政局实际研究、部署、落实。组织协调案件查办工作。

(二)抓日常监督。参加或列席市财政局领导班子会议和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督促市财政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市财政局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和重大活动进行监督。对市财政局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警示教育,落实约谈制度,定期廉政谈话,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三)抓干部监管。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对纪检组干部进行教育管理。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七条  纪检组由市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协助、配合市纪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纪检组与市财政局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市财政局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局机关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查处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纪检组对市财政局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直纪工委领导局机关纪委的工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局党组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积极支持和充分保障纪检组开展工作。纪检组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职能作用,认真担负监督责任,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各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深化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广元市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各项任务,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积极调整监督定位,从监督“具体事项”向监督“部门履职”转变,突出“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积极推进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完善办案人才库,健全查办违纪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和重大案件督办机制,推行提级交叉办案、片区协同办案、纪检组长牵头领办等工作模式。建立备用人选库,注重从纪检监察系统外优秀干部中推荐备用人选,将优秀纪检干部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加大跨系统、跨部门交流力度。

第十条  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对全面落实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考核问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隙的责任机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化、责任层级清晰化、责任运行链条化、责任体系科学化。

(一)健全责任清单制度。纪检组要将监督责任具体化、条目化,逐一明确具体指标、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统一规范的责任书,书面发送责任告知书,对清单以外的临时性或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书面向相关单位发送交办意见书,为纪检组履职尽责提供依据。

(二)健全“签字背书”制度。纪检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对相关结果承担责任。每年初签订责任书,逐级开展集体廉政谈话,明责任、提要求、给压力。监督责任人对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责任行为进行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考核和追责的依据,形成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的压力传导机制。

(三)健全公开承诺制度。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初要就落实纪检组监督责任进行公开承诺,明确工作目标、推进措施、违诺问责等具体内容;每年底就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公示。随机选取部分群众进行调查走访,收集意见建议,对承诺践诺情况进行测评打分,汇总后连同群众反映的问题反馈给相关科室、直属单位限期整改落实。

(四)健全动态约谈制度。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区财政局党组、局机关各党支部和科室主要负责人、机关纪委主要负责人、局纪检组成员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收集约谈对象意见建议,每年至少约谈1次。

(五)健全定期报告制度。纪检组每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和市财政局党组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六)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全面开展党支部、科室主要负责人、机关纪委主要负责人向纪检组述责述廉活动,每年至少集中开展1次活动。强化结果运用,将述责述廉有关情况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促使领导干部更加履职尽责。

(七)健全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面落实纪检组监督责任差异化考核办法,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征求意见建议、民主测评等方式,综合考核评价,作出年度考核结论,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扬奖励、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纪检组长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四风”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局党组违规违纪决策监督不到位,没有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

(三)对市纪委决策部署贯彻不力,交办事项敷衍塞责、拖延不办,案件查处不支持、不配合的;

(四)对市财政局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拖延不查、执纪不严,发现的局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违规线索没有及时向局党组和市纪委报告的;

(五)对机关纪委和纪检干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

(六)以案谋私,违规办案,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和案件情况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

第十二条  纪检组领导班子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局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报市纪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组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组织会同组织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个人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责任追究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作出决定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广元市纪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各县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广元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8月31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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