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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1-10 来源:广元市财政局 分享: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1〕22号)的工作部署,现将广元市财政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予以公布。具体如下:

广元市财政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填报日期:2022.1.10

 

 

 

 

 

 

 

序号

部门(单位)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市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1〕22号)

部门规章

市财政局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

 

     附件:1.XX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书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3.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4.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5.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终止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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