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1〕22号)的工作部署,现将广元市财政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予以公布。具体如下:
广元市财政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填报日期:2022.1.10
序号
部门(单位)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市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1〕22号)
部门规章
市财政局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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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XX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书
单位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电话:0839-326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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