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财采〔2017〕8号
市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款项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7〕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广元市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款项缴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行政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缴入国家金库。
一、缴款人
(一)保证金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保管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负责缴款。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被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资金,由被处罚人缴款。
二、缴库程序
广元市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和罚没收入的缴纳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办理。
(一)市级政府采购项目
缴款人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缴款的,到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领取《缴款书》,通过《缴款书》将款项缴入国家金库广元市中心支库。《缴款书》的填写方式:财政机关填“广元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市级”,收款国库填“国家金库广元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
缴款人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外缴款的,通过向广元市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转账汇款方式交纳(账户名称:广元市财政局,账号:28110121050000089,开户行: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嘉陵支行)。
完成缴款后,缴款人应将执缴凭证(银行回单)复印件,交(寄)至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二)县区级政府采购项目
县区财政部门可比照本通知要求,明确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和罚没收入的缴库程序。
广元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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