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财行〔2018〕17号
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
现将《广元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4月20日
广元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采用“据实据效”分配方法。
第四条 市民宗局在每年9月底以前印发下一年度项目指
南,各县区围绕项目指南申报项目。
第五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改善少数民族基本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民生工程项目,包括修建道路、便桥,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建设农村能源,改造特困群众的危房和技能培训等;
(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及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有关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民族工作。
第六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机构、人员经费及福利支出;
(二)修建楼、堂、馆、所及其他大中型基建项目;
(三)购置交通工具、信息及办公设备等;
(四)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其它支出。
第七条 各县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用途,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联合报市财政局、市民宗局批准。
第八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申报程序:
(一)每年3月底以前,由县区民宗局、财政局根据项目指南并结合本地实际,将当年拟实施的项目以正式文件联合报送市民宗局、市财政局。
(二)市民宗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2个月内,县级民宗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绩效报告联合报告市民宗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民宗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涉及民生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事项的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截留、挪用、套取、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 年度)
县区:
项目申报 单位情况 |
申报单位 名称 |
|
||||
申报项目文件号 |
|
单位法人代表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内容 概要 |
一、项目建设地点: 二、工程规模及建设内容: 三、项目投资概算: 四、效益概况: |
|||||
项目 申报 依据 |
|
合 计 |
|
|||
申请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
|
|||||
其它财政资金 |
|
|||||
自筹资金 |
|
|||||
县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区财政 部门审查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推荐文号 |
|
|||||
市民族宗教及财政门 复核意见 |
市民宗局(盖章) 市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单位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电话:0839-3263273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5 蜀ICP备19004106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