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51号),现下达你区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如数(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要求,结合民族工作实际,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以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和增收脱贫为重点,精准使用资金,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于收到资金文件6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财政、民宗部门备案。
二、请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县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7〕50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农〔2018〕39号)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务实有效开展统筹整合。已统筹整合资金不再单独编制和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6〕166号)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并在实施地对项目和资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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