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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在岗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7 来源:信息中心 分享: 【字体: 打印

市级各部门,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2014年度单位在岗会计人员备案统计,目前,全市仍有部分单位会计工作人员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六个带头”,践行党的群从路线,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核算,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严格 “三公”经费和职务消费管理,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会计人员管理

各县区要根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等有关规定,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本辖区各单位会计工作、会计市场、会计人员管理,依法纠正、查处使用没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人员,建立和完善健康有序的会计秩序。把今年在岗会计人员备案中使用没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人员作为重点,加强管理,进行跟踪服务,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二、依法设置会计机构

根据单位会计业务工作量和管理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负责财务会计工作。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未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不得办理会计业务。单位会计业务不得交由私人代记。

三、完善会计岗位设置

单位按照不相容相互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单位会计岗位应当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稽核等。会计、出纳、稽核等岗位至少5年轮岗1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四、严格审查会计岗位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职称或者具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使用没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包括出纳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及时进行岗位调整,使用具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或者安排相关人员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整改须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

五、加强会计人才储备

各单位要根据单位会计人员年龄结构、会计人员岗位轮换、管理需要等实际,重视会计人员后备人才培养,建立会计人才储备,确保单位会计工作连续、稳定

六、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重视和加强对会计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各种业务学习等,并对培训经费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

广元市财政局

2014818

广元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8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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