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财投〔2005〕192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我厅制定的《四川省政府性投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委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政府性投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委托管理办法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政府性投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精神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含国债补助资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政府性基金;
四、由政府信用作担保的融资资金;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在建政府性投资项目指从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始至项目获得财政部门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止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我省境内单个项目累计使用各级政府性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在建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财政财务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入全省统一监管范围的重大项目实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员”)或社会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协助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采取直接聘请(招聘)监管员或选择监管机构的方式,也可采取委托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招聘监管员的方式。
第二章 监管员的选择及责权利
第五条 监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基本建设投资财政财务管理业务或工程造价业务,除国家公务员外,其他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师或造价师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微机处理基础知识,具有熟练的微机操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监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等资质。
第七条 监管员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条件和本地实际进行选择。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从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聘用。
监管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选择,特殊情况可实行邀请招标,但必须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
第八条 监管员数量可根据被监管项目的多少和项目概算批复的总投资额分析确定,监管机构可根据机构本身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被监管项目数量协议确定。原则上每个监管员负责监管的项目总投资额合计不得少于15000万元,每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的项目总投资额合计不得少于50000万元。
第九条 纳入全省统一监管范围的重大项目实行一年一定,由各市、州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项目清单报我厅审查。
第十条 选定的监管员或监管机构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或劳动合同。各市、州财政部门应于上述协议或合同签定后30日内将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连同确定的监管员或监管机构的资格或资质证书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案。未备案的,视同没有实行监管员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选择、管理和按合同或协议约定解聘监管员或监管机构的权力。
第十二条 监管员或监管机构有以下监管权力:
一、审查项目实施和资金筹措方案;
二、审查项目单位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核项目工程进度和政府性资金使用计划,督促其他资金同比例到位。
四、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查阅建设单位帐薄、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监督审查资金使用;
五、参与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和预算控制价审查;
六、审查建设项目各类合同、协议等;
七、审查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监督招标过程;
八、监督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
九、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监管员或监管机构有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筹措计划;
3、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和预算控制价审查情况;
4、项目各类合同、协议及招标文件等审查情况;
5、项目工程进度、各类投资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6、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情况及其他部门审计、稽查等情况;
7、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分析与绩效评价;
8、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二、协助项目单位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稽核审签程序等,落实政府性资金管理责任制;
三、协助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与绩效评价;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财政部门提供监管报告,及时反映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改进建议,并对自己提供的监管报告(或资料)真实性负责;
六、财政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监管员或监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管理责任:
一、项目实施方案不符合批准方案和实际情况,未及时反映,造成损失的;
二、项目资金筹措计划不符合实际,难以落到实处或根本不能落实又未及时反映的;
三、项目单位未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不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或违反规章制度甚至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反映的;
四、未认真审查项目单位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预算控制价、招标文件、各类合同协议等,造成投资增加或资金损失浪费的;
五、未认真审查工程进度和其他投资资金到位情况,造成财政部门超拨政府性资金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和监管报告的;
七、未认真履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五条 委托财政评审机构招聘、管理监管员的,其监管员上报财政部门的资料应由评审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实施监管的,其监管报告应统一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重大项目,其监管经费由省财政厅承担,并由省财政厅按照其承担的重大项目数量、监管员人数及考评结果分配下达。
第十七条 监管经费可用于下列开支:监管人员工资、办公费、外勤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办公设备购置等。
第十八条 监管经费必须专户存储,并按我厅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度对重大项目监管工作实施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情况,重大项目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监管人员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制定情况,监管经费使用情况,重大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及拨付情况,重大项目预算、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确认)情况,数据收集、汇总及统计分析工作情况等。
第二十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考评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75至89分为良好,75分以下为一般。
第二十一条 考评分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种,具体分值见附表一。
第二十二条 考评采取自评与省财政厅综合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度终了,各考评对象根据具体评分标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次年2月底前向省厅提出自评报告,并附上相关依据。厅投资处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地上报资料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评分,并将结果报分管厅领导审批。省厅还将在日常工作中建立考评档案,详细记录各被考评单位的工作情况,以便年终考评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 综合考评结果与重大项目监管经费挂钩,坚持奖勤罚惰的原则,对重大项目监管工作成绩突出者在监管经费分配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及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每季度末后1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重大项目监管工作情况小结及季度报表(格式附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应向省财政厅报送全年重大项目监管总结报告、自我考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财政局及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可要求其更换监管员或监管机构,并扣减其监管经费:
一、发现项目单位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而不及时纠正和处理,造成国家建设资金损失浪费;
二、不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项目资料、报表及监管情况;
三、不按规定条件聘用监管员或选择监管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委托管理试行办法》(川财投[2002]71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重大基本建设财政委托管理项目管理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04]2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重大基本建设财政委托管理项目管理工作考评办法的补充通知》(川财投[2004]18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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