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元市中心医院、四川安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理邦智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思迈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美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友维科技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四川省川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机关在处理广元市中心医院远程心电医疗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801202200038)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采购文件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该项目采购实施了财政监督。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在该项目采购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参数及其他商务要求……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一)系统及要求……3.2心电分析功能……3.2.6支持多次检查批量打开,可自由切换病例波形”中,关于“批量打开”的表述,未明确是指同一界面下可以多个窗口同时打开同一病人在不同检查时间段的检测报告,还是指同一界面下可以多个窗口同时打开多个病人的检测报告。在采购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参数及其他商务要求……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二)硬件设备参数要求……(4)动态血压监护仪……4、记录盒具有数据回顾功能,回顾界面包括数据列表、趋势图,并可以随意切换”的表述中,未明确是记录盒独立(即不需要通过其他介质)实现此项技术功能,还是记录盒可配合相关软件(即需要借助其他介质)实现此项技术功能。综上,该项目采购文件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有歧义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要求”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等规定,因该项目采购文件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有歧义的情形,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鉴于深圳理邦智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元市中心医院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目前尚未履约,应当撤销该采购项目合同,并责令广元市中心医院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本机关于2022年6月30日向深圳理邦智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邮寄了《广元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告知书》(广财采函〔2022〕35号),告知深圳理邦智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年7月7日,本机关收到深圳理邦智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广元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告知书的复函》,并称“我司对于贵局‘广元市中心医院远程心电医疗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801202200038)’的处理结果无异议,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等规定,因该项目采购文件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有歧义的情形,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鉴于深圳理邦智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元市中心医院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目前尚未履约,本机关决定:撤销该采购项目合同,并责令广元市中心医院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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