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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05 来源:市财政局 分享: 【字体: 打印

市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的通知》(川财采﹝2020﹞47号)有关要求,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市场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现将市级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除定点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外,2021年3月1日起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二、公开内容

采购意向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购预算金额;

(三)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数量;

(五)项目拟实施采购月份;

(六)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包括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等。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采购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三、公开方式及渠道

市级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采购项目实施前,及时将采购意向在广元市政府采购执行平台进行公开(格式见附件),平台统一推送至四川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分网)的“采购意向”栏。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四、试点工作要求。

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对稳定经济发展、防范抑制腐败、提升采购绩效具有重要意义,市级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主管预算单位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在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财政局反映。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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