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税〔2024〕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粮食主管部门、供销社,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四川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税〔2022〕9号)规定,现将我省2023年度承担省级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下发给你们。名单所列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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