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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不服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就三名工程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设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8012024000202)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涉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不属于投诉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并将《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广财采〔2024〕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按照你公司《投诉书》中载明的联系人、地址和电话邮寄给你公司。
本机关此前采用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决定书,但邮寄因拒收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决定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你公司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人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839-3273732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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