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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13 来源:财政局农业农村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元市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县(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政策体系,加强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水利领域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将《广元市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水利局

2025年1月13日


广元市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四川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3〕2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的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指导县(区)加强资金管理,会同市水利局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督促指导县(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负责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牵头组织本区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负责本区域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淤地坝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四)水利改革创新支出。用于水权改革,水利基础能力提升,水利领域试点示范等实施改革创新的相关支出。

(五)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支出。大型灌区维修养护,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履职补助等提升防灾减灾能力的相关支出。

第六条 市级资金除可用于中央、省级资金支出范围外,还可用于:

(一)农村供水保障支出。饮用水源地建设、供水管网建设改造与互联互通、水厂新建与改扩建、供水设施运营管护等支出。

(二)水利规划支出。水利领域综合性中长期规划、河湖流域综合规划、水网规划、水系连通水美新村规划、农村供水保障项目规划、灌区发展规划等编制(修编),以及河湖健康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三)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水利建设和发展其他支出。

第七条 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征地移民;

(二)城市景观;

(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四)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

(五)楼堂馆所建设;

(六)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八)其他与水利建设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在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以及市级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中列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自行解决。市级不得在上级安排的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实施项目所需待摊费用由市级财政单独预算安排。

第九条 市县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十条 中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按照上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分配方式执行,已明确任务和资金的,市级及时按规定转下达,未明确的,按照省级规定分配因素测算分配。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农村供水保障方向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下达,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农村供水保障工作部署,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根据评审结果分配资金。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应在收到省级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中省资金和工作任务清单下达各区,各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在收到市级资金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预算,同时将提前下达的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编入本级财政预算。

除另有规定外,各县(区)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县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及时将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优先支持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批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下达后,按规定时限向市水利局上报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台账,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按规定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加快项目预算执行。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调度保障,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区域绩效目标由县级水利部门填报、财政部门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汇总复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依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绩效目标批复情况,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及时向各县(区)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作为绩效评价依据。需调整和完善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的,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联合报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备案,属于中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组织开展全市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水利部门对照下达绩效目标开展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形成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程序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将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资金使用单位,还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原则,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和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到期前根据上级政策执行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有变化,从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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