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贯彻执行《医院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川财社〔2013〕6号)
据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执行《医院财务制度》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控制。
医院要加强对人员经费的管理,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含津补贴和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不得超过35%。
医院要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管理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不得超过15%。特殊情况下,如果由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占管理费用支出的比重达到60%及以上的,管理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不得超过20%。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二、坏账准备计提。
医院按年度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年末累计余额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总和的4%,确需突破的要报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三、固定资产大型修缮的确认标准。
医院固定资产大型修缮的确认标准为:单项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或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含20%)。达到大型修缮确认标准的固定资产维修、维护支出,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
四、医疗风险基金计提。
医疗风险基金由医院按年度计提,计入医疗支出。医院医疗风险基金年末累计余额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3‰。
五、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计提。
按《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在当年业务收支有结余的情况下,应于期末在业务收支结余中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剩余部分转入业务收支结余待分配。医院应按以下办法从业务收支结余待分配中计提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一)事业基金。医院年终按业务收支结余待分配额的60%提取事业基金,专门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及弥补亏损。对于事业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医院年终按业务收支结余待分配额的 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福利待遇。职工福利基金结余较多的医院,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相应降低或暂停提取的部分划入事业基金。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同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新《医院财务制度》一并执行。原有关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新《医院财务制度》及本补充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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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2013年1月30日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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