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财政局欢迎您!
首页> 法规政策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5-05-26 来源:投资管理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197-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已经<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3121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箬一、二项中的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亭随机抽取中选人。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25

主办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单位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电话:0839-3263273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5   蜀ICP备19004106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18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