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财政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部署安排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坚持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专项检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每一年或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市代理机构总量的10%;日常检查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任一代理机构或代理业务进行随机抽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定期专项检查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制定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和检查工作底稿,成立检查工作组。检查工作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等人员参加。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中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查考评,但事先应对其进行培训,并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财政部门派出的检查工作组及受委托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不得借检查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检查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检查工作组组成人员中,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营业场所、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与执行、业务操作等。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每次监督检查的重点不同增减考核项目,编制每次监督检查的详细工作底稿。
(一)营业场所情况。包括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标评标场所,是否配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设备和办公设备,是否拥有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等。
(二)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人员的数量、职称情况,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以及执行情况。
(四)业务操作情况。包括委托代理、进口核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信息公告、质疑答复等各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检查工作开始前3日内财政部门向被抽选检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被检查代理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准备考核所需资料。检查工作组应当按照检查工作底稿对代理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工作报告。检查工作报告应由被检查代理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确认,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意见。代理机构对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写明自己的意见,代理机构对自己的意见应当提供证据。
三、违规处理处罚
(一)约谈
约谈是对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或是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的问责谈话。约谈可视具体情况邀请监督、纪检部门人员参加。
约谈按照“政府采购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采购文件的;
(二)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组织采购活动或开评标场所不符合规定要求、开评标过程不进行监控录像的;
(三)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代理机构操作的;
(四)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供应商报名及领取采购文件的;
(五)未依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私设质疑条件、以各种理由拒绝供应商的质疑、拒收供应商的质疑文件,或受理质疑后不调查、不核实、不依法依规依据认真回复的;
(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因不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导致所代理的采购项目未能按规定正常进行的;
(七)其他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前,由财政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明确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约谈时,财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记录。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报告约谈的财政部门。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整改的代理机构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告;一个年度内有三次被约谈的代理机构,禁止其一年内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相关业务。
(二)违规处罚
监督检查过程中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依法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各级财政部门在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处罚结果由县区财政部门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供预算单位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预算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先查询其信用记录。
广元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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