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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卫生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4-23 来源:社会保障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财社〔2018〕12号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元市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市级相关部门:

为规范卫生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元市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元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5月29日

 广元市卫生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四川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6〕63号)、《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社〔2017〕112号)、《省级财政中医药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7〕4号)、《中央和省级财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7〕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县区(单位)实施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发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卫生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具体项目和内容,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有关要求研究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卫生事业发展项目必须符合全

市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整合资源,合理规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四)绩效考核,量效挂钩。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五条  公共卫生资金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用于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确定,或根据项目分类特点,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用于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县区(不含扩权县)财政各自按50%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  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根据支持方向分别按照据实绩效、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方法进行分配,重点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卫生计生人才培养、临床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其他医改工作。

第七条  中医药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根据中央、省、市设定的中医药发展项目、任务和标准确定,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用于支持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改善基层中医药服务条件、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病)建设、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培养中医药人才、开展中医药健康服务等方面。

第八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根据补助标准、服务人口、财力水平,统筹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进展、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对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以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使用补助资金;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第九条  其他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有政策规定的按要求安排分配,其余专项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项目内容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定相关因素及相应权重,按因素权重计算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1.区域财力。上年度各地人均可用财力。

2.人口规模。根据项目性质,分别选择常住人口、农业人口、流动人口等作为人口规模因素。

3.服务任务。当年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卫生事业发展任务等。

4.机构数量。根据项目性质,分别选择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卫生服务机构数量。

5.绩效考核。根据上年度对各地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结果确定具体参数。

6.其他因素。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上述因素以外确定的与补助资金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  补助资金标准根据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卫生事业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每年中央、省、市补助资金额度及时提出建议分配方案,对于上级补助资金,在收到资金文件十五日内将建议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研究确定,并按程序报审后,十五日内下达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下发相关项目资金实施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项目管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确保年度卫生事业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要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确定的卫生事业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我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卫生事业发展项目内容及各项任务的数量和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二十条  各级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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