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财行〔2018〕18号
广元市财政局 中共广元市委组织部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广元市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广财行〔2014〕4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元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元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广元市财政局 中共广元市委组织部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5日
广元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7〕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纳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培训计划的市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培训专项经费,经费管理实行“总额包干、分类保障、限额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含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广元市委、市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培训费管理,强化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市级机关培训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应
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培训机构、参训人数、经费预算等),由各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后,经市委组织部审核,确定当年干部培训计划,报市委审定。未纳入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举办培训班,如确需组织实施的业务培训,应以“以会代训”的方式,在市内进行短期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需提前1个月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六条 建立市级机关培训费预算管理制度。市财政每年将市委审定的培训项目所需培训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举办一般性业务培训,培训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第七条 对列入市委审定的培训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培训经费预算方案,按资金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各单位按照市政府审批的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举办单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培训情况进行结项,结项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经费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同意的经费预算方案下达培训费。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审定的经费预算方案,原则上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限额管理
第九条 对不同培训项目的培训费实行限额管理。
一类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在省外开展的干部培训,每个班次
培训费预算上限为15万元。
二类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在省内(不含本市)开展的干部培训,每个班次培训费预算上限为10万元。
三类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安排在市内开展的干部培训,每个班次培训费预算上限为5万元,个别重大培训项目每个班次预算不超过8万元。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重点专项培训项目,按实际支出纳入培训费统筹安排解决。
第四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
第十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师资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三)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四)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由参训人员按照《广元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师资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需从异地(含境外、国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五章 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限额内,择优选择本单位培训场所、市委党校(广元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全国全省干部培训高校基地及市校战略合作高校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
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
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国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国外)师资。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培训实施结束后15天内,将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教学评估、问题建议等)报送市委组织部进行结项。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临时增加的培训计划是否按程序审批;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元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广财行〔201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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