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财政局行政执法科室在以财政局名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局法制审核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我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本局的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财税法规制度科是我局的法制审核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应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审核人员,以满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 我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财政政策实施和执行中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所有行政处罚;
(五)财政涉法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我局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后,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材料及调查报告等提交财税法规制度科,会同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五)经听证的,提交听证笔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财税法规制度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条 财税法规制度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的重点包括:
(一)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局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财税法规制度科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属于财政部门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财税法规制度科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提请解释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法制审核期限内。
第十三条 执法科室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执法科室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法制审核。未经财税法规制度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或者根据法制审核意见未修改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承办科室不得报送局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需要备案的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对未按规定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按照相关规定问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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