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规范预算单位向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转账范围。预算单位向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原则上限定于职工个人持有的公务卡和工资卡,公务卡用于结算报账,工资卡用于发放职工个人工资及津补贴等,一律不得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部分转向职工持有的其他银行账户。<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是规范预算单位向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方式。转往职工工资卡的个人部分支出(含津补贴、奖励工资、绩效工资、政府目标奖等),由预算单位采用直接支付方式一次性转至预算单位代工户,再由银行分解到职工个人工资卡。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需向职工个人账户转账的,通过职工工资卡转账还款,并实行集中申报,由预算单位采用直接支付方式一次性转至单位代工户,再由银行分解到职工工资卡,以减轻财政支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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