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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22 来源:综合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了《广元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主要背景

20201月,财政部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硬化制度约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指导目录、合同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和完善。今年9月,省财政厅对2015年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为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工作和我市实际,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办法》的出台将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持续深化,对增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内容

(一)参与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各级群团组织参照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二)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按规定集中统一公开。县(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预算编制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依法实施、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和方式,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应根据自身职责范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表。对于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要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四)预算执行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绩效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购买主体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督促部门改进管理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购买主体应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监督管理

购买主体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监管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评级黑名单。

三、政策解释

《广元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广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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