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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6-15 来源:财税法规制度法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元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广财法〔20154号)和《广元市财政局工作规则》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财政局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除部门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市财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三)布置一次性具体工作的文件;

(四)不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

(五)单纯转发的文件;

    (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范财政行为。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性事业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期清理由文件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清理、汇编、定期报告由财税法规制度科负责或者组织。

 

第二章  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主管科室及直属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及直属单位的,由相关科室及直属单位协商确定牵头起草。

    第十一条  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联的,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应当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

第十二条  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其他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县区财政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财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起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局内网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内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

(二)因发生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因执行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因为其他原因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 “办法”、“规定”、“制度”“、细则”、“公告”等名称,也可以使用“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文稿起草后,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应当将文稿送财税法规制度科审核会签。需要局内多个科室及直属单位会签的,最后会签科室为财税法规制度科。完成会签后,再送局办公室核稿和局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将规范性文件文稿送财税法规制度科会签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财税法规制度科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以及财政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市财政局的法定职责;

(三)是否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四)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对审核会签的规范性文件文稿,财税法规制度科可以根据需要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论证。

第二十一条  财税法规制度科对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审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需要补充论证的除外。

    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文稿的审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财税法规科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相关问题,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审核无异议的,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协商与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达成一致的,予以会签;

    (二)认为规范性文件文稿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涉及的重大问题,并且与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不能协商一致的,提出审核会签意见,由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文稿未经财税法规制度科审核,局办公室不予核稿,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不得报送局领导签发。

 

第四章 签发与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签发。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市财政局正式文件印发,不得使用便函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解释、评估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具体负责。解释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商有关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九条  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对于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清理分为定期清理和不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清理由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清理结果的公布事宜由起草科室及直属单位办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财税法规制度科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宣布废止;

(二)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者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财税法规制度科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各有关科室及直属办理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财税法规制度科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向局进行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者批准,由市财政局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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