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元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资产财务、金融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第四条 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严格遵守《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规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要确保财政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六条 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财税法规制度科负责执法监督,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统筹管理和重点抽查,相关科室负责具体组织,对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进行抽查,局机关纪委负责督查问责。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市财政局依法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但确需临时增加的检查任务,应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财政执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相关业务科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财税法规制度科汇总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事项名称、依据、主体、对象、比例、频次、方式、内容及要求等。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财税法规制度科汇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财政票据等事项的抽查主体为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及相关科室。
各抽查主体应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管理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条 财税法规制度科负责建立我局的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布。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由持有市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人员构成,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证有效期、执法类型(范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
第十一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相关科室应可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随机抽选检查对象可采取定向(落实上级或专项安排)或不定向(随机选择)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年度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按照有关要求对重点事项或重点单位开展“回头看”检查除外。
第十四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和相关科室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由财税法规制度科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和相关科室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和相关科室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定专人按规定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上及时录入。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与各业务科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抽查人员开展财政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九条 对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一条 财税法规制度科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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