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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通知广府发(2006)15号

发布时间: 2017-09-06 来源: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税收入的征管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本)和国家资源、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等获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包括:(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对社会、经济、技术、自然资源等进行管理,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二)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经济建设或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凭借政府行政职能或政府信誉,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公民个人无偿征收、提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四)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五)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资本)收益。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国有资源或资产(资本)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有偿使用等取得的收益;(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或经营取得的收益;(七)行使(代行)政府管理职能、权力(垄断)取得的经营性收费收入;(八)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分成收入、下级上解资金、管理费、上级主管部门补助收入、以政府或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赞助收入、彩票公益金、资料(发行)差价收益、政府性以会养会活动资金结余、无主财物、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上述收入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加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市本级非税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方式进行规范管理。

(一)规范非税收入账户和资金管理

1、统一设立“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收入(过渡)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市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按部门(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账户资金按规定及时划解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

2、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市级单位的各类非税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其支出由市财政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责等情况,编入部门综合预算或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严格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严禁将非税收入与单位和个人福利、补助等支出挂钩。

3、规范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涉及市与中央、省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中央、省政府或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县(市)区分成的或市级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审批确定。

(二)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行为

1、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征收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执收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2、执收单位、受委托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票款分离、收(罚)缴分离”制度,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人(单位)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缴款人及时将款项缴入“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按规定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人(单位)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四川省行政、刑事罚没票据》等非税收入票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所收款项全额汇总缴入“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

3、严格非税收入的征收和减免。市财政局、法定执收单位、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随意免征、减征、缓征、摊派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市本级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中央、省级非税收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严格罚没物品管理。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市财政局备案。

5、通过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所查处的违规违纪收入,按法律规定应当退还的,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6、严格非税收入行为管理。市级各执收单位要按本通知所要求规范本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行为,严禁将非税收入转为暂存代管资金,对于上级主管部门补助资金要作为上级补助收入缴存,不得作为暂存代管资金缴存或直接进入本单位账户。

(三)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财政票据管理坚持统一发放、分级管理、及时核销的原则,实行“购前审批、限量领购、及时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禁止混用、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禁止制贩、伪造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和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禁止使用过期作废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税务发票收取非税收入。遗失、被盗、损毁财政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并在新闻媒体公告作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三、加强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管理

(一)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的编报工作,做到不多报、不瞒报,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编报的准确率。

(二)市财政局要认真审定市级各单位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统一编入市级单位的部门综合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支出按部门综合预算方案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对市级单位的非税收入实行统筹安排,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调剂使用。

(四)对市级单位的非税收入,市财政局根据政府批准的年度收入预算,对执收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对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目标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50%奖励给执收单位,用于弥补单位经费的不足;对未完成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目标任务的执收单位,扣减当年支出。

四、加强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

一是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查”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二是市财政局和各执收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公示制度。三是及时足额地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各类非税收入。四是各执收单位不得将非税收入资金存入“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以外的账户(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各执收单位在未明文取消收费项目、降低征收标准的情况下,其收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数。对非税收入明显下降的,执收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具体原因,由市财政局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缴不缴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稽查,扣减单位的支出预算,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六是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通知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单位和当事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是加强社会监督,对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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