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力的意见》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升产业效能的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本专项实施期限暂定五年。
第三条 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立整合平台,统筹整合资金。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要求,围绕优势产业、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等整合平台,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综合整体打造,做到项目建设带动资金整合,资金整合促进项目建设。
(二)优化区域布局,发展特色产业。依据全省农业产业规划,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加快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培育区域性农产品公共品牌,优化农业供给结构。
(三)完善支撑体系,培育发展动能。着力完善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生态体系、服务体系、运行体系,加快建设田园综合体,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
(四)集聚生产要素,建设产业园区。聚集资金、资源、资本等要素,加快建设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聚集、设施设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五)培育新型主体,带动农民增收。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级农口部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做好项目管理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成效等。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事项实行据实据效分配。
脱贫攻坚期间,安排贫困县(市)的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不得低于总规模的50%。
第六条 县(市、区)收到补助资金后,根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厅、省级农口部门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财力投入和资金整合情况,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和市(州)财政及农口相关部门备案。确有需要报省级或市(州)审批的,在下达年度资金时予以明确。
第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实施区域、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财政分级投入、农民投劳投资等)、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成效等。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实施方案将作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严格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需调整,按原程序报批报备。
第三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 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农业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粮食生产、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等,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田园综合体建设。重点支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产业支撑、公共服务、环境风貌建设,加快建成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
(三)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建设规模化生产基地,完善市场营销体系,构建利益联结机制,防范控制风险,增强带动能力。
(四)培育农产品品牌。重点支持培育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引导注册“三品一标”,构建农产品品牌体系,提升四川农产品竞争力。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重点支持事项。
第十条 脱贫攻坚期间,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7〕50号)规定开展涉农资金整合的,由项目县(市、区)按照该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该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方式,调动农户积极性,确保农民群众全程参与。项目启动后,可以预拨部分资金,确保资金拨付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协调。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规范管理,公开操作,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公告公示等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建设成本;当年的项目任务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按省委、省政府盘活存量资金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口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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