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府发[2006]1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广元市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资金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成本,规范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建设项目财政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对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结、决算及效益评价实行先评审后审批以及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影响工程投资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内部成立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部门履行财政评审职能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财政评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应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在总体规划范围内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投资部门审批立项,由财政部门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第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对建设项目中的重大设备、材料物资逐步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通知财政部门参与项目设计方案优化、比选及施工图审查,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济合理性及设计的广度、深度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提请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工程设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相关文件送财政部门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收齐工程预算报审文件、资料之日起,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书。对工程预算报审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预算超概算的,应责令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书是财政部门安排资金预算、办理工程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 按规定必须招投标并且有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需编制预算投资额的,建设单位应将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设备供应招标预算在3个工作日内,送财政部门审定。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作为招投标的最高控制价。确需调整概算的,应由发改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严把关审批,需增加市级预算资金的应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要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及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及合同草拟稿送财政部门征求意见,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财政部门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一)招标文件发包内容与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计划文件是否相符,合同相关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相符;
(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含增减变更工程结算办法);
(三)结算价款支付办法;
(四)合同风险范围及调整办法;
(五)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批准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和衔接资金预算,财政部门以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经评审的项目预算作为编制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未列入财政资金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其单项或累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或达到1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财政部门对其发生的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审后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编制工程结算应实事求是,不得故意高估冒算,经发、承包人签字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查。在财政部门出具结算审查结论之前,应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待工程结算审定后再按规定支付。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审查所发生的费用(含审减奖励)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报财政部门评审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决(结)算文件、资料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收齐文件、资料之日起,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决(结)算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书。
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批准后,建设项目中的财政投资结余资金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收归财政,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安排。
国有建设单位凭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结)算批复等文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项目竣工验收。
政府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建设、发改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其他财政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行国库授权支付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账务设置和帐务管理等基础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对建设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及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超过5个工作日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对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评审机构应重新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审核资料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又拒不执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建设项目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 市人大办 市政协办 市纪委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广元军分区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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