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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3-21 来源:行政政法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财行〔2018〕46号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广元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1日

广元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7〕12号)、《广元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广委办〔2017〕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市本级招商引资工作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如下原则分配管理:

(一)厉行节约。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制度规定,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二)保障重点。专项资金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招商引资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

(三)注重绩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在资金管理上注重绩效、逗硬奖惩,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关于推进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作为分配依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在国内外开展的重点招商引资工作;

(二)参加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宣传和推介等活动;

(四)国内外重要投资商来广元考察、洽谈及接待活动;

(五)市招商中心购买服务支出及委托招商机构工作经费;

(六)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机关、人员经费及福利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信息化及办公设备等;

(三)与招商引资工作无关的差旅费、接待费等;

(四)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由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计划,按照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建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下达资金预算。

第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九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支出标准,凡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须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得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不得组织与活动无关的人员参加招商引资活动,不得用公款组织文艺演出,不得邀请明星、名人参加活动,严禁以活动为由安排公务人员旅游。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对重大或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对套取、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市财政将收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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