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直击“三公经费”、政府采购、会议管理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机关事务活动,并确立了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该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条例列出了六种情形,凡有六种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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