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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3-21 来源:行政政法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财行〔2018〕33号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四川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广元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广元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元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保障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旅游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旅游规划编制、咨询及评估等。

    (二)旅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旅游人才培养及培训体系建设、旅游执法体系建设、旅游管理信息化建设、旅游应急处置等。

    (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旅游标识标牌、旅游厕所、停车场、消防及环卫设施等方面建设。

    (四)旅游、文化形象推广及宣传营销。包括境内外形象推广、举办和参加国内外重大主题、节庆、重要展会等宣传推介活动、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建设、国内外营销渠道建设、媒体宣传及广告、旅游音像制品、宣传画册制作和网络等新媒体促销。

    (五)重点旅游项目推进和旅游扶贫开发。包括支持A级景区服务品质提升、精品旅游线路建设、旅游产业园区建设、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度假旅游区建设、自驾游营地建设、乡村旅游开发或带动群众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建设等。

    (六)旅游营销优惠政策。

      第五条  资金使用方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资金用途及项目实施主体,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报市旅发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调整项目资金额度超过20%的应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第六条  每年12月底以前,市旅游发展委根据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制定下年度资金分配及项目计划,商市财政局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经市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第七条  在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由市旅游发展委及相关部门以正式文件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审核建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旅游发展委及相关部门须对跨年度执行的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对年度内完成的重大或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进行自我评价。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重大或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旅游发展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市旅游发展委及相关部门应承担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加强旅游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旅游发展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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