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的公示范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公示市财政局及其内设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示财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公示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公示财政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
(五)执法结果公示。公示行政审批结果、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结果;
(六)执法监督公示。公示市财政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行政执法的公示形式包括:公示栏、咨询电话、报刊、印发宣传资料、本局网站、设立于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
(一)办理财政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
(二)征税、征收基金、收费的;
(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四)政府采购招投标;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等有关证件的;
(七)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机构为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审批表填报相关执法公示内容,并报财税法规制度科予以备案。
第七条 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各行政执法科室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于同年12月底将公示内容报财税法规制度科予以备案。
第八条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照相关规定问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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