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级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广元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促进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以及市政府“完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财政管理绩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元市财政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元市财政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广元市财政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规范科学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绩效管理是指在财政资金运行的各环节,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办法,提高公共财政管理水平,优化公共财政资源配置,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现代财政管理模式。它以资金管理为核心,以项目绩效为导向,以科学管理为支撑,以绩效评价为衡量,以绩效问责为推动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财政开展财政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预算)的主体。本办法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拨缴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 财政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绩效优化原则。把资金绩效贯穿工作始终,并以绩效作为评价的唯一标准。
(二)科学规范原则。做到工作方案严谨、指标体系科学、方法步骤规范。绩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真实、客观、公正,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注重实效原则。强化绩效结果运用,以绩效问责推动财政绩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级财政绩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财政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二)组织、指导、审核本级预算单位编制财政支出绩效预算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编制本级年度财政绩效管理报告,提出绩效问责建议。
(四)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绩效问责方案,实施绩效问责。
(五)负责公开本级年度财政绩效管理和评价情况。
(六)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部门单位职责:
(一)按照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编制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并连同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按照财政预算下达的资金项目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部门单位预算。
(三)组织对本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绩效自评,并向财政部
门报送自评报告;配合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资金和
项目的绩效评价。
(四)执行绩效问责制度,改进部门单位和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财政绩效管理包含项目评价、管理评价、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反馈应用四个方面。
第九条 项目评价是指财政和部门单位共同对资金项目设置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并按绩效优先的原则组织评审和论证,修订资金项目预期绩效目标,从中优选财政支出项目及预算安排方案,并下达预算执行的管理过程。
第十条 管理评价是指衡量财政和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执行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评审等一系列现代财政管理制度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的财政绩效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是指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财政和部门单位组织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资金项目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实事求是地审核,并与资金项目期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行业平均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得出资金项目实际绩效情况的评价过程。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应用是指按绩效评价结果的优劣对评价对象给予奖励或警告、惩罚的激励约束行为。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资金项目或部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一般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由具体量化指标构成,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单位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部门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项目或追加预算项目一并批复,作为部门单位执行目标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评价
第二十条 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安排,在兼顾财力可能的情况下确定下一年度要办理的工作事项,然后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明确的资金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报送的资金项目预算进行筛选,根据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优选部门单位的资金项目,并报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项目预算,
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资金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修订,修订后连同项目预算下达部门单位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追加支出项目,按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审核程序编制有关项目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章 管理评价
第二十四条 在资金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要围绕项目绩效目标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项目达到绩效目标要求。
第二十五条 管理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财政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的情况。
(二)开展对重大资金项目执行的中期评估,评估项目中期绩效实现情况。
第二十六条 通过管理评价发现资金项目实际效果和目标绩效发生偏离的,评价部门应对评价对象及时采取矫正措施,包括:
(一)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二)取消或减少预算资金安排,收回已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财政部门、部门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和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部门预算绩效评价是指对部门整体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的评价。
按照评价实施的时间不同,绩效评价分为中期评价和结束评价。中期评价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跨年度项目的评价,结束评价是指项目实施完成后对项目的绩效评价。
按照评价开展主体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部门单位自评是指由部门单位对本部门或部门组织实施的资金项目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重点评价是指由财政牵头对部门单位开展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
不论哪种形式的评价都应在财政绩效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按统一的评价标准进行。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应当以定量评价为主,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进行。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可以采取由财政和部门单位直接组织评价和委托中介机构评价两种方式。评价方式的选取应根据项目的专业化程度确定。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活动完成后,应当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评价对象设立依据。
(三)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五)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情况。
(六)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七)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八)评价结论及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绩效评价机构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评价机构完成项目现场评价后应与评价对象沟通。
第八章 评价结果反馈应用
第三十六条 对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应在次年十月底前完成,十一月底前出具对评价对象的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汇总本级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提出绩效奖励问责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财政绩效管理问责应当责任落实,奖惩分明,具有较强的激励玉树机制。绩效奖励问责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给予通报表扬或批评。
(二)责令整改。
(三)给予项目或部门单位工作经费或办公业务费奖励。
(四)在下一预算年度内增加部门单位的资金项目或减少资金项目。
(五)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对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九条 在财政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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