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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民政局
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社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财社〔2014〕1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 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民政局
2014年9月12日
四川省社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专项用于社区基本设施建设、民政信息化示范建设、社工队伍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社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社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社区居委会购买办公设施设备、社区图书以及符合社区建设发展实际需要的其他项目的补助。(二)民政信息化示范建设的补助。(三)街道(社区)社会工作综合服务项目、社会工作服务进社区项目和事业单位社会工作督导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 各地社区建设资金以同级政府投入为主,市(州)、县(区、市)级财政要将社区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社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采用据实据效分配法。根据补助对象数量和省级定额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是:由县级民政局、财政局在当年3月底前联合提出申请,经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汇总审核后,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报。由省民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按规定流程报批后在当年6月底前将预算下达到各地。
第七条 社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对社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的资金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等绩效评价。加强对省级补助资金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对社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在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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