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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0-14 来源:企业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省创新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培育创新主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省创新资金项目,由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全省竞争立项择优扶持方式进行。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省创新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查和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科技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工作,提供有关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预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省创新资金支持对象、方式 

   第五条  省创新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四川省境内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上市公司)。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分为初创期项目、成长期项目和重点创新项目。

(一) 初创期项目

工商注册成立时间到项目申报截止时间未超过36个月的企业申报初创期项目。对初创期项目,省创新资金予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

(二)成长期项目

工商注册成立时间到项目申报截止时间超过36个月的企业申报成长期项目。对成长期项目,省创新资金予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

1、无偿资助的成长期项目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贷款贴息的成长期项目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三)重点创新项目

围绕相关产业、行业的重点需求,对产业和行业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且企业具有较高成长性的项目,省创新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重点创新项目采取与国家创新基金无偿资助匹配的方式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创新基金立项扶持金额的30%。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贷款贴息项目、部分医药类型项目等执行期可延长至3年。

第八条  在同一年度,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完成已立项项目后方可申请新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省创新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省创新资金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且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四)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人员,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

(八)企业须由中方控股。由具有外国身份的留学人员个人控股的企业除外,但须提供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四)国、地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工商备案)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申报项目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长类企业必须提供两年 注册满18个月的初创类企业至少需要提供1年;注册不满18个月的初创类企业不提供)

(八)申报项目上月财务报表

(九)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创新基金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 ),可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资料和申请文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聘请具有资质的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全省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在科技厅、财政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周。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提出省创新资金拟安排项目及资金分配预案。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省创新资金预算,会同省科技厅对项目资金安排预案进行审查后,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账务、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等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省创新资金预算的0.5%列支。经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拨付给组织项目评审管理的单位,主要用于组织评审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当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创新资金使用企业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企业 (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绩效等负责。

第二十四条  省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地区、项目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地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规范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原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科高〔2006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06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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