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财政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6〕4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做好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8〕42号)、《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转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广发改函〔2018〕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建立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财政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我市实际情况,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方案要求,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成立广元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附件1)。办公室设在局财税法规制度科,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检查督导各科室、直属单位制度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制度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办理或转办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投诉举报。
四、审查对象
各科室、直属单位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具体包括:
(一)我局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我局代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我局牵头的联合行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五、审查程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直属单位起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应严格按照《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转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广发改函〔2018〕36号)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2)及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填写《广元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3),随同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需要提请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的,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政策制定科室、直属单位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者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按程序报批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六、审查标准
各科室、直属单位要从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对制定的政策措施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审查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2.公布开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3)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审查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审查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优惠价格或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式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土地;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及时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审查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政策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制定政策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增量。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逐一进行梳理,分别提出废止、修改、保留意见,填写《广元市财政局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将纸质表格与电子版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凡属废止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门户网站、局网站发布废止决定;凡属修改的,由制定科室、直属单位对政策措施进行修改,按程序审查、审议后发布,并登记备案。对以文件、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科室、直属单位应于2018年6月10日前完成存量政策清理工作。
(三)加强政策解读。各科室、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各科室、直属单位,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将依法严肃处理。
广元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3日
单位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电话:0839-326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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