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4号),下达各区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如数(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精神,按照《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7〕50号)、《四川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准性的意见》(川开发〔2015〕11号)和《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有关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地要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包括主要目标任务、具体建设内容在内的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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