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几年,在对我市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评审中,我们逐步发现了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现提出与大家探讨。
一是,部分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未严格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价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1]377号)规定:“对定额项目中定额人工费的调整,必须按照‘计价定额’的规定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核实和修正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执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等现象发生,导致个别项目支付的进度款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超出合同总价款。
二是,不平衡报价严重。我市目前在招投标过程中,部分项目未严格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的规定进行评标,不平衡报价情况严重,掩盖了工程实际投资成本,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大了项目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风险。因此,在项目管理中,一要进一步重视和做好招标前准备工作,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改进评标办法限制不平衡报价;二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合同相关条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把工程变更和索赔关。
三是,前期设计不完善。在图纸设计时对项目及项目周边考虑不够,在建设过程中不断修改方案,导致设计图和竣工图差异大、清单量与结算量差异大、实际施工工艺与招标时的工艺有较大差异甚至完全不同,致使招投标仅仅是确定了施工单位,而中标价却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
四是,工程变更对新增项目的价款界定不准确。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对新增项目的价款应按投标时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目前我市在招投标过程中把暂列金、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预设为不可竞争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并未对定额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进行详细核实和修正,导致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价款计算不准确,因此在审核工程变更时,应扣减以上不可竞争费用后,再计算投标下浮比例才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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