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将防控救治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感染人员实行免费医疗救治
(一)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将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按项目付费,并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院提前预付资金;优化结算流程,缩短报销周期,及时结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异地就医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二)实行财政资金兜底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人员实施医疗救治所发生的合规必要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余额部分,由财政部门据实结算。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同级财政负责结算。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省级财政据实结算。市(州)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
二、落实防控救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在应急响应期间,对直接参与防控救治工作现场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按照一类标准执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三、落实防控救治人员加班值班保障措施
对应急响应期间有加班值班情形的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人员,相关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相关单位要做好后勤保障,对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误餐的,相关单位可按照不超过100元/天的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四、开通采购绿色通道
对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所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后备案,保障临床用药需要。同时加强药品价格应急监测。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救治所急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川财采〔2020〕15号)规定,可以实行紧急采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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