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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0-18 来源:经济建设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智慧广元”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综合作用,市级财政设立了信息化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广元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

 

广元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元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元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市级信息化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纳入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重要性、节点性、综合性、共享性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按照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租赁、政府购买服务或招投标合同等金额,以及市经信委审核的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使用;按照项目验收结果(竣工决算)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资金清算;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经信委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信息项目化建设的统筹规划,论证审核建设单位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核的信息化建设方案及资金预算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验收结果(竣工决算)与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与信息系统建设一体的信息设备采购,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设方案等编制及专家评审费,租赁使用或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等支出。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是投入项目建设的直接支出,不得用于机关经费、人员工资、差旅费以及购买办公设备和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多渠道筹集、强化管理和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则,充分整合存量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  资金申报使用程序:信息化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建设,按照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建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按照市政府批准结果下达资金预算;市经信委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按照市经信委审核的进度拨付资金使用;项目完工后,市财政局以验收结果(竣工决算)清算拨付全部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未纳入市本级年度信息化建设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建设。确需当年新增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须明确资金来源,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市经信委进行方向性和技术(设计)方案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单位实施的信息化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评审、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电子政务网络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禁止将项目投资化整为零进行建设,资金预算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须引入监理机制、系统测评机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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