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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1-03 来源:经济建设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 元 市 财 政 局

广元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粮油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有效保障粮食安全储备,结合我是市实际,制定《广元市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5日

                                                   广元市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建〔2016〕233号)以及市级粮油储备市场变化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由市政府确定、权属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在市级承储企业储备的原粮(含稻谷、小麦)和小包装粮油(含大米、菜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市级储备粮油各项补贴费用,具体包括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以及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资金管理工作,将市级储备粮油包干补贴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按时、足额将包干补贴资金拨付经年度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的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按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第六条  农发行广元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按规定清算贷款利息。

第七条  广元市粮油质量监测站负责对储备粮油以及轮换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并向粮油储备主管部门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采取科学储粮(油)技术规范化管理储备粮油,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达标、按期轮换、储备安全,不得将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按规定建立粮油轮换风险调节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轮换发生价差亏损时用风险调节基金弥补。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核算,实行包干补贴,自负盈亏,每半年拨付一次,年底清算。

第十一条  包干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储备粮油收购、保管、运

输、轮换费用,以及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等。

第十二条  补贴标准:市级储备原粮为每年每斤0.15元,小包装大米为每年每斤0.34元,小包装菜油为每年每斤0.9元,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每年根据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核算。

包干补贴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一定5年不变,每5年对补贴标准进行一次测定,视政策及市场等因素变动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年初市财政局将核算的补贴包干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下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使用核算;每半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向市财政局申报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按照程序报批后及时拨付资金;年末12月25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农发行广元分行根据年度联合检查验收情况清算拨付全年包干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应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含相关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用粮食风险基金据实拨付;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经费用)全额缴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

对储备粮油储备以及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达标存隐患不规范储备的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承储企业,取消储备资格。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发改(粮食)、审计、监察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实违法违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储备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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