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财综〔2018〕172号
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川财综〔2017〕50号)要求,我市试点推行分部门编制指导性目录,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和编制情况,现将已完成编制的12个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录根据部门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确定,是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门填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预算需求、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和参考。各部门应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
二、今后市级各部门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后应报市财政局各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印发。同时,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需要,市级相关部门如需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应报经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
三、纳入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且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都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四、暂时未编制指导性目录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制指导性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发布。
广元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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