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包含对供应商规模限制的条件和要求。
二、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过程中,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各单位需求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并在年度“二上”预算编报时列示。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需求部门应当说明理由,会签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在编报“二上”预算时报送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二上”预算中未包含的年度新增项目,需求部门应当在立项申请时明确该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采购需求中应当包含项目是否预留采购份额以及预留份额比例等内容,各单位采购部门要加强审核把关。
三、各单位应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作为预留采购份额的主要方式。需求部门认为项目中的部分内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可以采用联合体投标或大企业中标后向中小企业分包的方式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确实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在采购文件中说明理由。
四、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时应当提交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原则上应当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确实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的备注中参照《办法》第六条说明理由。
五、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注明。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七、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小微企业报价不再给予价格扣除。
八、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一律顶格按照10%的扣除(工程类项目顶格按照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九、除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享受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外,供应商既有小微企业也有中型或大型企业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十、针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严格取消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对中小企业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或其他原因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只让中小企业以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切实降低中小企业交易成本。采购人应加快资金支付,原则上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尽快进入实体经济领域。采购人应提高预付款比例,原则上面向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一旦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交货义务,采购人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十一、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政采贷”政策及相关融资渠道,鼓励、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在办理“政采贷”业务时,主动协调金融机构,及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为金融机构核实合同提供信息。同时,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确保中小企业及时归还贷款。
十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十三、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本级部门单位执行情况监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未达到前款规定比例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扣减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第二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十四、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格式参照《办法》附 2)。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附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广元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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