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广财办〔2016〕43号
市级各用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票据在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中的源头控制作用,实现“以票核费、以票促收”。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按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区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大类。各类票据必须按照规定范围或特定用途使用,不能相互串用、混用。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分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适用于实行“银行代收”管理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票据为“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一般情况下只发放“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适用于实行“集中汇缴”管理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票据为“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3.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适用于收取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罚没收入等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票据主要有:“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当场处罚票据”、“四川省交通违章罚款票据”、“四川省行政、刑事执法专用票据(罚没物资)”、“四川省行政、刑事执法专用票据(暂扣财物)”等。
4.非税收入退款票据。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预收、错收、多收等情况下需要向缴款人办理非税收入退款时使用的凭证。票据为“四川省非税收入退款票据”。
(二)结算类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票据为“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该票据只适用于以下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市财政局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该票据不适用以下事项:政府非税收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团体会费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的收入,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三)其他财政票据。主要有“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票据”、“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四川省农民筹资专用票据”和“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等。
1.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该票据不能用于: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收入,以捐赠名义接收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收入,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收入,应使用其他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的收入。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仅适用于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收取的符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收入。
该票据不适用于: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
3.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除会费以外任何资金的取得都不能使用社团会费专用票据。
4.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是指社会保险机构收取社保、医保时开具的凭证。
5.四川省农民筹资专用票据。是指村级集体进行“一事一议”时,向村民开具的凭证。
6.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不涉税的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二、不能使用财政票据的项目
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不能使用财政票据。具体项目如下: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资产出租收入;
(九)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三、财政票据的申领管理
(一)财政票据实行年度用票计划申报制度。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广元市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表》(附件1)。年度用票计划执行中,由于政策变化、机构变动、业务量增减变化等因素影响,需要对财政票据用票计划进行调整的,应书面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计划。
(二)财政票据的申领对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领财政票据必须是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财会人员健全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领、保管和分发。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市级公立医院、市卫计委登记管理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变更或被取消的,应第一时间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联系,以便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执收单位编码和项目编码的修改,并自变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灭失的,用票单位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申明作废。
(三)财政票据的首次申领。对符合财政票据使用规定的单位,首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提交单位申请函、机构定编文件或者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票据申领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广元市市级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附件2)和《广元市市级财政票据申领申请表》,(附件3)并按照申领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依据:
1.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
2.收取政府性基金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
3.收取罚没收入的,应当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提交申请,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章程等依据。
5.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的,应当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收费文件依据等。
7.申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章程等依据。
8.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依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
鉴于近几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政策调整变化较大,取消、归并收费项目较多,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从2016年10月8日起,市级用票单位重新核发《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重新核发时,用票单位需按首次申领财政票据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申领财政票据条件的单位,一律不予核发。
(四)财政票据的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本着便于管理和节约的原则,凭证免费申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再次申领财政票据,必须先按程序办妥上次领用的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出示《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和《广元市市级财政票据申领申请表》,市财政局票据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发放财政票据。
每次领用财政票据数量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票量领取,原则上掌握在2个月的用票量为宜,最多不超过3个月。
(五)加强对《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的管理。申领未列入《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符合规定的在《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灭失的,用票单位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申明作废。
(六)财政票据实行专管员制度。各用票单位应指定一名财务人员为财政票据专管员,由其统一办理财政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等事宜,财政票据专管员发生变动的,用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函告市财政局,并附新的财政票据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财政票据的核销管理
财政票据核销是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取使用、保管的财政票据进行审查、核实和注销的管理活动。财政票据核销实行“实物核销、系统核销”并行制度。
(一)核销财政票据需要提供的资料。用票单位根据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填列的《广元市市级财政票据使用核销表》(附件4)、《四川省财政监管票据购领证》、已使用财政票据存根(包括未使用完的财政票据)。
(二)财政票据审核内容包括:①《广元市市级财政票据使用核销表》填列是否准确、完整;②存根或作废票据各联次是否保存完整;③应装订的存根是否按规定正确装订;④作废票据是否注明作废字样;⑤票据号码是否连续,有无缺号或拆本使用造成的乱号现象;⑥票据是否专用;⑦填开项目是否合法合规;⑧收费标准是否依规;⑨票据各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正确;票据存根封页是否按规定标注;⑩收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
(三)财政票据的审查核销。市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根据用票单位的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对符合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规定的,在用票单位的《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证》、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和财政票据手工登记台账予以核销。完成相关注销程序后,在财政票据上加盖“广元市财政局财政票据核销专用章”并将票据存根退回用票单位按规定保存;对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注明相关信息、票面金额与实际缴存财政专户信息不符的退回单位重新整理。对不符合票据使用规定的,不予核销并暂停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四)加强财政票据年度审验。每年度末开展一次财政票据审验工作,用票单位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所领取使用和未使用完当年未核销的财政票据送市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审验核销。已启用但未使用完的空白财政票据,经审验登记后,可采取剪角作废的办法核销,被剪角的面积不得少于票面的1/4,但财政票据名称和财政票据号码应予完整保留。经审核整本未使用的票据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并加盖“广元市财政局财政票据结转专用章”。
五、财政票据的保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申领、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确保财政票据在仓储、运输、保管等过程中的安全。
财政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买卖、销毁、涂改。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票据灭失的,还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用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并经市财政局票据管理部门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用票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
六、财政票据的销毁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已核销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出书面销毁申请,并填写《广元市市级财政票据销毁清册》(附件5)报市财政局备案。
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各用票单位不得擅自销毁、转移变卖票据存根或已核销的空白财政票据。
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销毁的票据存根或空白票据,由用票单位与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的《广元市市级财政票据销毁清册》派人现场清点无误后共同销毁,相关人员在《广元市市级财政票据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附件:1.广元市市级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表
2.广元市市级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
3.广元市市级财政票据申领申请表
4.广元市市级财政票据使用核销表
5.广元市市级财政票据销毁清册
广元市财政局
2016年8月3日
广财办〔2016〕43号附件单位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电话:0839-326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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