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四川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川财企[2013]33号)转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省煤炭工业科学发展,规范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煤炭工业发展资金),是由省级预算安排、原省属“国有煤炭工业计划亏损补贴”调整设立,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煤炭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煤炭工业发展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按据实据效、竞争立项等资金分配方式分配。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和方式
第五条 煤炭工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为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适当用于其他煤炭企业。
第六条 煤炭工业发展资金围绕全省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主要用于支持国有煤矿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煤矿企业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安全应急和省政府重大煤炭工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据实据效方式分配的。
1、支持煤矿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支持煤矿企业解决分离企业办社会、分流富余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
2、支持煤矿企业转型发展。主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联营,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煤矿整顿关闭、社会主义新型煤矿建设。
3、开展大规模煤炭生产装置、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煤矿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需求。
(二)按竞争立项方式分配的。
1、支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支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升级改造、矿井瓦斯综合防治、重大技术改造、发展采煤机械化。
2、支持煤矿企业创新发展和技术进步。主要支持煤矿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3、支持采煤沉陷区治理和矿区水土、植被等恢复治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4、省政府煤炭工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实施。主要支持大型煤炭工业基地建设和应急储备基地建设,保障煤炭稳定供应。
第七条 煤炭工业发展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同一年度,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按据实据效分配方式补助资金的额度,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按竞争立项分配方式的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贷款贴息额度,根据资金预算规模、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商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煤炭工业发展资金预算规模,研究提出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项目资金申报的具体要求,并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部门可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煤炭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机构设置规范;
(二)申报项目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并能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
(四)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五)申报竞争立项类项目应符合国家环保、用地、安全、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规定。
(六)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据实据效类项目的企业(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内容、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解决职工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应提供职工安置费计算依据、标准及批准手续等资料;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企业(单位)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章程(复印件);
(六)项目单位对申报数据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竞争立项类项目的企业(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内容、项目建设时间、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企业(单位)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章程(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对申报数据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据实据效类项目实行企业自愿申报、部门会商、按程序报批下达程序;申报竞争立项类项目实行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部门会商、按程序报批下达程序。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据实据效类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资金安排预案;对竞争立项类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备选项目,提出资金安排预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对资金安排预案进行审核,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申请取得的煤炭工业发展资金,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申报方案进行使用和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企业申报批准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或项目方案、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煤炭工业发展资金使用企业(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并对煤炭工业发展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十条 煤炭工业发展资金使用企业(单位),在项目计划建设期满2个月在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送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目标的项目,需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一条 煤炭工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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