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已于2012年12月6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则对原规则作了全面修改补充,与原规则相比,新规则更好地适应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等各项财政改革,并在绩效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理念上有新的突破。这标志着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从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迈进,以绩效管理为导向、以内部控制(风险防控)为核心的新型行政财务管理模式将逐步建立。
一是新规则首次建立行政单位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新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同时,新规则对行政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和指标作出了新的规定,财务报告和各项财务分析的指标更为细化,包括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二是新规则首次引入绩效管理理念。新规则将预算绩效管理作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新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绩效管理理念的导向既是财政部推行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的一种体现,也符合当下政府会计改革的整体趋势。
三是新规则首次提出负债的概念。新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规范了行政单位负债管理。
四是新规则首次体现内部控制观念。新规则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明确了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规范行政单位支出分类,提出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等,突出体现了新规则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加强内控的定调原则。新规则对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也提出了更细化的规定。比如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对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的非拨款收入发生变化的情况,旧规则曾经作了规定,要求非拨款收入部门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而新规则对此没有规定。